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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摄影家协会章程(草案)
2014-07-09    浏览(3307)    作者:赵丹    来源:洛阳市摄影家协会
洛阳市摄影家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第一条 洛阳市摄影家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LUOYANG PHOTOGRAPHERS ASSOCIAION)

第二条洛阳市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摄影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河南省摄影家协会和洛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三条洛阳市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摄影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摄影艺术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而奋斗,为实现我市走在中原崛起的前列、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地址在洛阳市中州中路135号。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二)本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推动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摄影工作者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记录伟大的时代和历史,记录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记录各民族群众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三)本会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钻研业务,交流技艺,开展摄影创作,研究摄影理论,发展摄影教育,繁荣全市的摄影事业。

(四)本会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团体会员群众性摄影组织的联系,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本会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努力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努力增强本会机构的整体实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进一步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提供物质保障和坚实基础。

(六)本会致力于促进对外摄影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提高摄影技艺。

(七)本会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讲座、创作、交流活动,对成绩优异、德艺双馨的摄影家和摄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八)本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全市摄影事业,对市辖各县(市)区、企业摄协、行业摄协等团体会员组织,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

(九)本会反映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本会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的作品在中国摄影家协会、河南省摄影家协会以及本会与全国各专业摄影媒体联合举办的展览赛事中有一幅入选或获奖;在洛阳市摄影家协会举办的展览中两幅入选或获奖、在月赛中获三次等级奖;在中国摄影界专业报刊发表论文一篇或图片两幅或作品被有影响力的摄影作品集收录;在正式出版机构出版有摄影作品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支持本会开展工作的义务和责任,在组织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在提出申请,并由两名理事推荐,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方成为本会会员。团体会员由其摄影组织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团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主席团讨论通过;履行入会手续,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之处分。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选举主席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主席团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一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或其它名誉职务若干。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顾问、名誉理事或其它名誉职务由主席团聘任。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及使用:

会费;捐赠;政府拨款;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摄影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洛阳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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